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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2月9日,苏某到青岛某公司任司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任职期间,公司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向苏某发放2022年2月至9月工资共41140元。2022年9月8日,苏某离职。后苏某提起仲裁申请,请求青岛某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0673元。仲裁裁决根据工作时间等情节,最终支持了36051元的仲裁请求。青岛某公司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为公司提供劳动,并接受青岛某公司劳动管理;青岛某公司为苏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青岛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劳动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苏某于2022年2月9日到青岛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青岛某公司应支付苏某自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9月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419.96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一是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二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三是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有据可凭,有法可依。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也是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工作规范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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