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上做小手脚,没用
2020年8月4日,某畜牧公司与罗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安排罗某某从事综合管理工作的厨师岗位,并约定罗某某如不服从甲方出差安排,超过规定时间3天未到被出差地方或单位报到的,某畜牧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6月15日,某畜牧公司人事负责人与罗某某就罗某某的工作岗位进行沟通未果。2023年7月4日,某畜牧公司向罗某某发出《出差通知》,出差期限暂定两个月,要求罗某某于2023年7月8日前到云南省永平县报到。2023年7月12日,某畜牧公司通过东东平台、邮寄等方式发送限期到岗通知给罗某某。2023年7月17日,某畜牧公司以罗某某不服从公司安排,超过规定时间3天未到出差地方或单位报到为由做出解除与罗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双方发生争议,炎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裁决,裁决某畜牧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罗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 107元、加班工资2691.2元,某畜牧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罗某某系在某畜牧公司从事厨师岗位,并未从事其他任何岗位,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被上诉人罗某某系综合管理岗位,但该岗位与罗某某的厨师岗位并不符合。厨师岗位对于非餐饮企业的用人单位并非必须出差的岗位,且到远在上千里之外出差数月的工作安排已明显实质性变更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某畜牧公司无论岗位设定还是工作地点的变更都已经超越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以罗某某拒绝出差的理由解除与罗某某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遂判决某畜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107元。
【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和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出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等考虑,采取种类多样的经营模式。实践中,存在部分企业滥用企业自主经营权,通过设定长期外地出差、异地用工等模式变相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地点,并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调配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以双方劳动合同对此进行了约定为由变相逼迫劳动者抗拒工作调配,转嫁其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人民法院明确该类约定如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实际构成了工作地点的明显变更,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实质性变更,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构成非法解除,从而纠正通过劳动合同不合理条款规避用人单位义务的违法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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